课程背景
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对各主体的民商事活动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在担保领域,《民法典》作出了重大变革:包括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的变化、非典型担保合同的纳入、动产抵押的特殊效力规则、抵押财产的转让等等。《民法典》生效后,《担保法》、《物权法》等担保核心规范将相应废止。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尤其是日常涉及担保增信措施的金融机构,该等变化需引起充分重视。尽早学习掌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变化及适用,才能握有“利器”,更全面地防控风险。
● 系统了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的“更新”
● 通过案例讲解,反推法律规定的底层逻辑
●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员掌握担保、抵押、增信等方面风险防控的套路
● 系统梳理,让学员拥有基本全面的法律意识
课程时长
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
创业者、企业法人高管、职员
课程方式
法理框架+经典案例+场景代入+讲师点评+法律意识
课程大纲
第一篇:民法典对于担保的总控影响
第一讲:民法典总则对担保的影响
一、原则
1. “尚方宝剑”——无据可依时的终级秘诀
1)源于法的“滞后性”
2)法是最低层次的道德
2. 原则条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
3. 绿色条款
案例:常某、薛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4. 公序良俗
案例:纹身哥的故事
二、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定义:公司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讨论:对外吹的牛要不要认
案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职责:什么能干?什么干了白干?什么干了要赔钱?
案例:某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龙某与某商业管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讨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担保处的签字起什么用
案例: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之法定代表人张某连带责任
第二讲:诉讼时效
1. 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从2年变成3年
案例:黄某与某汽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 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
案例:林某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 持续跨越的适用
案例:张某与某第一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 新旧不一致时怎么办
——适用主张原则的规定
第三讲: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将影响担保权
1. 70年、50年、40年
2. 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
3. 自动续期
第二篇:民法典下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的变化
第二讲:民法典之保证担保的变化
一、担保领域的整体影响
——《担保法》、《物权法》等担保核心规范相应废止
民法典章节中:物权编分编之担保物权、合同编之典型合同及保证合同、保理合同
二、增加保证担保的实现条件
解读:民法典第681条规定
——保障债权实现+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约定情形
案例:刘某依据保证担保合同中双方约定条款主张债权
三、明确独立担保条款无效
1. 九民纪要规定
——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甲乙2019年在主合同约定甲丙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的效力认定
2. 民法典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甲乙2021年在主合同约定甲丙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的效力认定
四、保证方式——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应明确约定
案例:保证合同中仅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责任认定
思考:保证合同中明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什么保证?
五、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依据
案例:某公司向其债务人的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时效纠纷
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日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案例:保证人丙以债务人甲尚有偿债能力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引发的诉讼案
例外情况: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注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停止计息时间点!可否追偿?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5)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案例:保证人吴某签字画押的放弃书是否真的有效?
实践中的争议及“坑”
七、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转让债权+通知保证人=生效
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时:保证人未书面同意转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麻辣鸡丝说我不同意你非让我签字,无效!
八、债务转移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可约定!商法的自由本质
九、删除连带责任保证人,相互追偿规定
——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而不再规定保证人享有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案例:甲真的“爱”乙就帮乙还债,同为保证人的丙丁“解脱”。
注意:内部追偿权未被民法典吸纳。
十、调整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1. 机关法人!但有例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案例:某建筑公司台湾分理处为某项目提供保证是否有效
现场模拟
第三讲:民法典所涉担保物权的重要调整
一、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1. 首次认可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
2. 债权人+特定物+享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公示===可对抗
案例:出租人张先生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经登记可否对抗土豪买主王先生。
二、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统一
三、统一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1. 动产抵押的设立
1)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甲把汽车抵押给乙,又卖给土豪丙,乙丙谁有权?
2. 动产抵押的优先受偿顺序
1)不和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买受人(仅限于动产浮动抵押)
2)不得对抗同一产上在先登记或交付的质权(先来后到要记好)
3)担保价款,要符合公示要求的情形下具有优先效力(留置权除外)
四、明确租赁物已转移占,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
——已出租+已转移占有==继续有效
案例:甲的房产已租给乙居住两年,现卖后,乙还能否租住
五、允许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
1.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2.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讨论:“及时通知”的标准?事前还是事后?未通知的后果
案例:甲抵押的房产因故需变卖,可以卖了!
3.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救济
案例:甲将其价值逾千万的别墅变卖250万给朋友乙
六、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甲银行可依法就其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七、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现有的+将有的
互动环节